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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舞蹈分類的模糊性

淺談舞蹈分類的模糊性

2024-09-06 14:30:01 作者:老黄历   

舞蹈分类的模糊性是一把双刃剑。 任何一种艺术门类,单一教条地苛求分类的属性,或者是背其道而行地完全不在意分类界限的作用,这都会是一种偏激的方法,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拘束了艺术门类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或者落成优秀的名族文化没有被严格保护传承下去的历史罪责。 针对不同的客观研究对象,我们要找到合适的研究方法和对应的理论体系。对于超前性和开放性审美的美学派别,有其众多的艺术种类,好比先锋派与实验性美学追求的现代舞种,很多时候就很不宜用“严格分类”的罩子强套其分类属性,反而应该在理论上指导其能打破惯有规则的实践理念,指引创作者们去更加迅速地、彻底地大胆超越自我,这样才有利于现代舞蹈的蓬勃发展。先锋现代艺术的魅力之所在,就是源自于其令人瞠目结舌的更新换代速度,对已有成果的不断超越,其中所映射出的朝气蓬勃的生命力,那一种新鲜感和对未知的世界超前的探索,我们如若是用“属性分类”的框框限制他们,总忌讳什么“有的可以搞、有的不能搞”的话语则会抹杀创作者的想象力。换句话讲,现代舞就没有什么不能搞,不是说除过格莱姆体系或者韩伏丽体系等等大师的概念,就不是正宗的现代舞了。 结合实际,我们试着用舞蹈分类学常识的一些基本原则将一些现代舞作品分清楚。首先,分类要看动态外形的话,现代舞大师丹尼斯肖恩夫妇曾一度热衷于模仿印度的瑜伽和中国的身体动态,堪称“伪东方”舞,那也没有人会认定他们的作品属于正宗的传统舞蹈;其次,分类要看内在文化属性的话,大师坎宁汉专用中国经典哲学《易经》为核心指导思想编创作品,搞得东西也不是传统舞蹈类别的;再有,就算是外在形式和内在理念都最求传统的东西,也并非就是传统的作品了,近的就说《云门舞集》林怀民的东西,从舞团所打的旗号到历来作品名称,舞蹈的取材、演员的训练、表现的精神,统统都有浓厚的传统文化的气息,唯一能找到“非现代舞”影子的,只是一点点格莱姆体系作为演员的训练,还有类似《水月》中那巴赫的审美囊括性很强的《无伴奏大提琴协奏曲》,仅此而已。那遇到这样的例子,我们怎么去划分他们是“现代舞”还是“古典舞”?倘若林怀民先生在创作的起初总是再想自己要编的东西是“现代舞”还是“古典舞”,那我们现在还能不能看到这些传世的艺术作品? 综上所述,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我们知道日本与韩国在对本身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工作,是走在前列的,国家权威机构出面干涉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文化的传承在体制上有比较苛刻的规矩。就举一个日本歌舞伎的例子,如我国有丰富多彩的民间舞蹈种类一样,日本全国也有很多歌舞伎流派,继承流派正统的学生普遍需要很长时间严谨的学习,通常是年过中年、艺术上已经成熟并已有造化之后,才有资格去继承流派的传统,这样以来,品种风格的纯正质量,当然可以保证的。正是因为评审机构对舞种分类的严格把控,才会产生繁琐的条条框框和限制,然而这些个限制才保护了传统经典文化的本体,使其不至于“串种”和“跑味”。 我们中国目前的舞种,一直面临着继承和发展的问题,倒底是重在继承,还是重在发展?争论不出什么结果。其实并不矛盾,对于传统的东西就是要重在保护,因为这些就是先辈们留下来的是文化遗产,于情于理都是值得坑定的,但是,单单全是前人的东西,就不能满足当今人日益改变的审美口味,又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那么就要“发展”。这样以来,就是“两条腿走路”。 根据“继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性,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结论来:舞蹈一定要有明确的分类,但是要有针对不同主体的具体办法。标名为“传统舞蹈”的舞蹈就是要保正绝对比例的“原汁原味”;至于“新传统舞蹈”或“新古典舞”,举要相对放宽对风格比例的限制;“现代舞蹈”原则上可以完全放开风格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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